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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条朋友圈引名誉权纠纷法院不构成侵权

发布时间:2021-01-09 01:39:20 阅读: 来源:羽毛球厂家

天津北方网讯:一男子将某公司污水处理的视频发到自己的朋友圈,并配音称这些污水都排到了地下。孰料,其因此吃了官司,被这家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。日前,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。

本市某纸业公司诉称,今年8月28日15时许,男子闫某利用在其单位施工的便利,拍摄了一段纸业公司正常污水处理的视频,并配音称该公司的污水全部排往地下,该段视频描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。目前,该视频已经过闫某的个人微信朋友圈广为散布,对纸业公司造成了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。为此,纸业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闫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连续30日发布声明,并在市级报纸上刊登声明,澄清事实,消除其言行所造成的恶劣影响,同时公开向纸业公司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。

庭审中,被告闫某辩称,他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视频是事实,他发布视频后,原告找到了他,称环保管得严让他自行删除。转天,闫某就将视频删除了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8月29日10时许,原告通过被告的雇主找到被告,要求被告删除上述视频。被告认识到自己发布视频的行为不妥,同意了原告的请求并立即删除了视频。随即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信息:“2017年8月28日我在微信朋友圈发送的关于××纸业污水外排的视频,经核实与事实严重不符,特此澄清。”

法院认为,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,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、行为人行为违法、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。本案中,被告闫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关于原告污水处理视频,其行为虽有不妥,但其能在短时间内主动删除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信息,其情节显著轻微,尚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。对于原告的诉求,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发布视频的损害后果及程度,故不予支持。综上,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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